近来,有行业内人士对环境保护税法提出了几点疑问,对此,环保部做出了回应,我们看看,关于这些问题你是不是也存在疑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第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交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建立的污水会集处理、日子废物会集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是否阐明企业日子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后,不需求交纳环保税是吗?
问题2、托付有资质单位处理的危险废物,在托付第三方处理的费用中现已交过处理税费了,是否还需求交纳环保税呢?
问题3、固体废物是一切的都需求交纳环保税呢?怎么界定哪些需求交纳呢(如纸箱等废包装材料、作废塑料支架等经过批阅的环评中剖析为一般工业固废)?“税法”中只在“附表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中“其他固体废物”是指一切的吗?
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则,企业经过市政管网向依法建立的污水会集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排放,不交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回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根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认。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发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规则,应税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
回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所列应税固体废物包含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锻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法令》第二条规则:“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详细规模,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的程序确认”。
南宫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