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点评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则,我部对请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点评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组织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成果(2017年第十一批)布告如下:
七、不予同意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点评规模调整以及湖南吉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名称改变和居处改变。
检查成果的具体状况详见附件。榜首至五项中的组织请于60日内带着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批阅大厅收取资质证书,其间第二至五项中的组织应在收取资质证书时带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组织请于本布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批阅大厅。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中的组织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起报废。
上述组织不服本布告决议的,可在接到本布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布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减缩点评规模或刊出资质前已接受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持续完结的,应在本布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状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资料报我部审阅。
行政批阅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南宫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