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配套用房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P10工期要求:总工期30个月,招标文件P19计划工期:913日历天,问:招标文件P283投标函工期日历天怎么填?请代理明确。
2、招标文件P243.2.4条款投标人投标报价(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招标文件P30投标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工程预备费,问:投标总价包含了工程预备费,请修改相关条款。
3、招标文件P74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暂定金额-设计费)×(1-K)+暂定金额+设计费。问:暂定金额为多少?工程预备费6249100元是否为暂定金额?请代理明确。
4、招标文件P12混凝土构件厂商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文件P82企业资质资格2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与构件厂商公章),问:建议招标文件P82企业资质资格中构件厂商证明材料可以同招标文件P12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即可。
6、招标文件P283投标函报价中建议增加工程预备费金额,因为投标总价含了工程预备费,投标函只体现了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请代理修改。
7、招标文件P82页,1、企业资质资格(2分).2.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①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备案②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的,得1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钢结构桥梁工程)。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与构件厂商公章):闽建办筑[2018]7号文附表《福建省第一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闽建办筑[2018]24号文附表《福建省第二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闽建办筑〔2019〕4号文附表《福建省第三批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关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77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相关资料(证明材料以上述文件为准,构件生产厂商名称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分)。请问招标人,依据哪项要求,需要构件厂商具有“②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的”且需提供“建办科函【2017】77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相关资料”,请明确。
1、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邀请书2.5款修改为“工期要求:总工期913日历天,包含设计工期及施工工期,总工期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计算起点,以竣工日期(以人防、消防验收通过为准)为计算终点;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90日历天内完成整体施工图审查合格(包括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48日历天内完成地下室顶板施工,700日历天内完成主体结构封顶;913日历天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并配合业主完成装配式建筑的认定)。”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项3.2.4款修改为:(1)投标人投标报价(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预备费)。(2)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要求:若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下浮率K值不在7%-9%(含7%,不含9%)之间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249.7704万元,未按要求填报的,其投标将被否决。(4)投标人的工程预备费投标报价624.91万元,未按要求填报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工程预备费为不可竞争费用,需按招标人要求使用。”
4、招标文件第283页投标函中第1点修改为: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①设计费:(大写)(¥);②建筑安装工程费:(大写)(¥);经合同双方审定的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的下浮率K值为%;③工程预备费(大写)(¥);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如有)、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5、删除招标文件第300页“设计负责人:(签字)”。删除招标文件第301页“投标人:(盖单位章)设计负责人:(签字)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技术文件封套和封面统一使用招标人另册提供的封面格式。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作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配套用房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件生产一体化)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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